第73152864号“DIA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9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美安妮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福州金子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美安妮国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金子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52864号“DIA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AMAN”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小饰物;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4599号、第22837067号“DAMIAN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贵重金属合金;手表带”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2864号“DIA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