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0783号“馋粥传CHANZHOUZH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蜀菜博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黎家杰
  异议人成都蜀菜博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家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20783号“馋粥传CHANZHOUZH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粥传CHANZHOUZH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73744号“粥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粥传”,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0783号“馋粥传CHANZHOUZH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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