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37398号“BT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8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飞斯特运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飞斯特运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37398号“BT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TR”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6588号“BTR”商标、第12006528号“EXBT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空中运输;商品打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7398号“BT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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