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69542号“理想泡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八点半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八点半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069542号“理想泡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泡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671514号“理想系列”、在先注册的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第67842019号“理想车和家”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电动剪刀;涂漆机;交流发电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理想”,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9542号“理想泡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