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4885号“LAGAZZETTA DELLO SPOR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米兰体育报协会出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东莞市速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兰体育报协会出版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速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44885号“LAGAZZETTA DELLO SPO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GAZZETTA DELLO SPOR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裤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A GAZZETTA DELLO SPORT”、“LA GAZZETTA DELLO SPORT TUTTO IL ROSA DELLA VITA及图”商标的抢注,且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上述商标或其“LA GAZZETTA DELLO SPORT”商号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是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被我局予以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业标志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复制与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4885号“LAGAZZETTA DELLO SPOR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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