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7156号“EVER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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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才祖
异议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才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17156号“EVER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VERGO”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41464号“EVOG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9类商品上的“EVOGO”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7156号“EVER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