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78438号“澳牧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中增
  异议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中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978438号“澳牧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牧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糖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37200号、第44853572号“澳牧”、第67187516号“澳牧环球甄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澳牧”,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核实可知,被异议人名下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进行售卖,且多件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缺乏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78438号“澳牧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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