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76943号“御天医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御田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万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御田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万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376943号“御天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天医生”指定使用于第10类“理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48799号、第53615794号“御田医生”、第48726332号“御田医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按摩器械;腹部护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76943号“御天医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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