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46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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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音仕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音仕顿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467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9类“USB闪存盘;手机壳;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364号、第6281379号、第110166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字计算机及其有关设备;耳机;天线”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手提计算机”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46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