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7441号“金挚莱JINZHIL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挚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互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鸿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挚友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鸿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617441号“金挚莱JINZHIL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挚莱JINZHIL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排气风扇;热气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13972号、第23481770号“金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空气调节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热气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7441号“金挚莱JINZHIL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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