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31261号“HANSBROG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汉诗贝格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汉诗贝格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731261号“HANSBRO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SBRO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地漏;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63710号“HANSGROHE”商标,第G854422号“HANSGROHE及图”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淋浴器”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31261号“HANSBRO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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