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6104号“飞润万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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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飞润洗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飞润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6104号“飞润万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润万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品推销陈列服务;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73905号“润万家及图”、第3843561号“华润万家”、第3955797号“华润万家;VANGUARD”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6104号“飞润万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