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8790号“圆月好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延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延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48790号“圆月好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圆月好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会议室;会议室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7150号、第29164834号“花好月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异议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美团主页及评论、异议人所获荣誉、酒店门卡照片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8790号“圆月好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