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43697号“佳洁士JIA JIE SH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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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光锈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光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43697号“佳洁士JIA JIE 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洁士JIA JIE 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刮胡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171号、第1033756号“佳洁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刷牙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43697号“佳洁士JIA JIE 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