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8773号“湘遇湘先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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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超
委托代理人:长沙金梯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厚
异议人刘超对被异议人王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78773号“湘遇湘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遇湘先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5861号“湘先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无明显变化,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8773号“湘遇湘先生”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酒吧服务;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