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313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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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涂宗文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涂宗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313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衬衫;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132号“图形”、第26032520号“HAZZ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半统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313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