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2239号“稻丰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童火炎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致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童火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52239号“稻丰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丰田”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旅馆预订;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0760号、第39089993号“丰田”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2239号“稻丰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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