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3516号“森丽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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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晖月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晖月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53516号“森丽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森丽欧”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小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73966号、第29174144号“SANRI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5563号“三丽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家养宠物玩具;玩具气球;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3516号“森丽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