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3574号“梦之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菲雨露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宠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菲雨露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宠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73574号“梦之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之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354837号“海之格”、第67652924号“海之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鸟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3574号“梦之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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