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5915号“刘俍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盛汇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盛汇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55915号“刘俍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俍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服务;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按摩;美容院;高级理发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8207号“良子”商标、第54139210号“汤泉良子”商标、第56333818号“良子汤宿”商标、第62283130号“良子钱汤”商标、第62636711号“姈泉良子”商标,以及其利害关系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980039号“华夏良子HUAXIA LIANGZ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第42类“饭店;园艺”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保健;按摩”服务上的第1980039号“华夏良子HUAXIA LIANGZI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异议人“良子”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亦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5915号“刘俍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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