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1592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岚图达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岚图达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1592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图达人LANTUDAREN”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便携式头灯;非医用固化灯;油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668203号“岚图车宇宙”、第51448780号“岚图VOYAH及图”、第41856095号、第41847922号“岚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用空气过滤器”、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第37类“无线电设备或电视设备的修理;电信机器和设备的修理”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1592号“岚图达人LANTUDAR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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