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39662号“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必有特芙经贸工作室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广州必有特芙经贸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39662号“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2021249号“CALVINKLEIN JEANS及图”商标因未续展已无效,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177号“CALVINKLEIN”,第1097880号、第18681770号、第5667356号“CK”,第2021248号、第9780936号“CKJ”,第8474270号“CK CALVIN KLEIN”,第13450762号“CKJ CALVIN KLEIN JEANS”,第9740985号“CALVIN KLEIN GOLF”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连衣裤工作服;衬衫;罩衫”等商品、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对其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5667356号“CK”、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无密切关联,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9662号“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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