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30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碧恒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碧恒久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830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皮制标签;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756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动物皮;箱子及手提箱;雨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30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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