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6675号“半酣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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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酱香大师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半酣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酱香大师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半酣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16675号“半酣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酣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采购酒精饮料(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9348号、第27339623号、第67434875号“酣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电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6675号“半酣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