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96109号“M'SECR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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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布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盛来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布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盛来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696109号“M'SECR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SECRET”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研磨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55987号“MIA SECRE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用于假睫毛、假头和假指甲的粘贴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96109号“M'SECR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