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44213号“靓次柏回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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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奇·巴戈斯城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靓次柏(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奇·巴戈斯城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靓次柏(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44213号“靓次柏回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靓次柏回响”,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67695号“靓次伯”、第12269863号“靓次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4213号“靓次柏回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