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91133号“三季人SAN JI R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倩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三季人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倩倩对被异议人北京三季人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91133号“三季人SAN JI R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季人SAN JI R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三季”商标并损害其企业字号权。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将“三季”作为商标及企业字号,在“酒吧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于我国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1133号“三季人SAN JI R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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