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5273号“蔚莱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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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15273号“蔚莱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莱芙”指定使用于第3类“口红;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5600号“蔚来”、第36077372号“蔚来精品”、第30348637号“蔚来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蔚来”、“蔚来NIO”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5273号“蔚莱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