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5976号“黔和天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柱县和天下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柱县和天下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85976号“黔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和天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77310号“和成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1858号“和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翻译;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娱乐;动物训练;经营彩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香烟”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5976号“黔和天下”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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