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7119号“金陵从孝土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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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孙从孝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仁权
异议人孙从孝对被异议人谭仁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27119号“金陵从孝土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陵从孝土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45556号“从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从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作为其加盟商,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在先姓名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119号“金陵从孝土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