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0827号“VOOCOO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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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泽亚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泽亚智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0827号“VOOCO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OCOOL”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录像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86238号、第32638948号“VOOC”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0827号“VOOCOO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