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33014号“AODMEARS PLGEE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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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想
异议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3014号“AODMEARS PLGE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DMEARS PLGEET”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5021号“AP AUDEMARS PIGUET”、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47290号“AUDEMARS PIGUE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3014号“AODMEARS PLGE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