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90814号“ALIST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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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卫卫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卫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390814号“ALIST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ISTA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剪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07685号“ALIBABA”、第25190046号“ALIFIS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剪刀”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ALI”,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90814号“ALIST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