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7582号“同一四季SAME FOUR SEASONS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承德远博智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承德远博智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157582号“同一四季SAME FOUR SEASON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一四季SAME FOUR SEASON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石锅拌饭;酱油;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871号“统一”、第648392号“统一及图”、第1490619号“统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方便面和谷制品”、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84054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软糖(糖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4880号“统一四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糕点;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第360871号“统一”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7582号“同一四季SAME FOUR SEASONS及图”商标在“酱油;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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