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3419号“DI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戴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93419号“D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ME”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食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73240号“DIME MT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28类“滑板运动用护臂;滑板运动用护腕”、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官网截图、产品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行业,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3419号“DI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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