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7053号“科华合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东旺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东旺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7053号“科华合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华合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土壤消毒制剂;杀真菌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2409705号“科华”及在先注册的第8616754号、第45005625号“科华生物”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7053号“科华合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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