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71115号“永利世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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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利度假村(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振
异议人永利度假村(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71115号“永利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永利世家”,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服装绶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12328号“永利臻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品推销陈列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4535号、第5516996号“WYN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拖鞋;服装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1115号“永利世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