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1732号“ET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坦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褚英
  异议人爱坦对被异议人褚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21732号“ET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TAM”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0855号、第6173559号、第59214113号“ETA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香料”、第18类“书包;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ETAM”商标,但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ETAM”商标于“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1732号“ET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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