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1729号“正源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玄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玄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41729号“正源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源饮”指定使用于第5类“植物和药草的药用提取物;药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2071号“正源丹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1729号“正源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