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15620号“香兰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香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申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州新区农投芸尚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香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州新区农投芸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15620号“香兰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兰坊”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第35类“寻找赞助”、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30类商品上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第75134329号“香兰”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香兰坊”申请日期2023年8月22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8102号“香兰XIANGL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曲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5620号“香兰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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