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1589号“食达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食达美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食达美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11589号“食达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食达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罐头;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88850A号、第37852867号“味达美 WEIDAME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蔬菜罐头;牛奶制品;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1589号“食达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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