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3263号“HON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弘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无锡弘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553263号“HON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ND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焊接设备;电弧焊接设备;电弧切割设备;激光焊接设备;激光焊接机;烫号机;光学冷加工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526号“HONDA”、第1767548号“HONDA RACING HR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焊机;车辆清洗装置;真空吸尘器”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摩托车”上的第314940号“HONDA”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3263号“HON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