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52237号“A FISH ENJO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岑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岑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2237号“A FISH ENJO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 FISH ENJO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防水服;戏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第70018599号“A FISH”商标、第75342093号“A FISH及图”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2237号“A FISH ENJO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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