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37840号“老妈味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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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老妈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老妈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037840号“老妈味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妈味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05342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蔬菜色拉;果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37840号“老妈味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