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41531号“民生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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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41531号“民生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生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19968号“生龙SHENGL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生龙”,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1531号“民生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