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2672号“NB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骆初招
  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骆初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62672号“N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BY”指定使用于第18类“人造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6750号、第50567321号“JNB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公文箱”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2672号“NB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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