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0359号“闻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闻矩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元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闻矩对被异议人江苏元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10359号“闻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闻医生”指定使用于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66237号、第25299327号、第34982883号“闻医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全息图”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0359号“闻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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