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1694号“佳仕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互益经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互益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1694号“佳仕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仕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聚氨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2083号“佳美JIAMEI及图”、第6852827号“佳美JIAME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1694号“佳仕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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