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59804号“HOO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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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唐裕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59804号“HOO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O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8217964号“HOTOTO”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我局予以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88488号“ZOTATA”、第20688921号“ZHOTATA”、第37138516号“GOOD WIFE”、第41866089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第41851459号“HAOTAITAI”、第39668693号“HOTATA”、第42287894号“好太太家品”、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杆;金属钥匙;金属支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59804号“HOO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