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95727号“杜依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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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祥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素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祥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295727号“杜依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依妮”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61788号“杜依妮 DUYINI”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95727号“杜依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